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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695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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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一大重要部分,在当今生活中影响重大。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否,对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对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清双方责任影响重大,故对其成立、效力的例外情况做深入浅出的分析是很有意义的。【关键字】合同效力管理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除了照搬这些原则性的东西,正确认定和处理好原则中的例外情况也是正确贯彻执行《合同法》,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一、未经当事人一方签字但实际履行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其中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是一般性规定。关于承诺如何生效在不同的情势下也有不同的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外,上述情况都是在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时签订了书面合同后合同的成立情况,签订书面合同在经济生活中是普遍情况,合同成立的要件相对较易掌握。此外,在实践合同中,合同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那么一定物的交付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物未交付,合同不成立。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有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情况未能在书面的合同上签字,但双方都有成立该合同的意愿,并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此种情况下的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对此,合同法第37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可能出现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的情况,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从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但从法律上来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也是不同的,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同即便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生效。根据不同的情势,已经成立的合同可能出现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况。合同的效力待定包括合同可撤销、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的情形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在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另一种情形是订立合同的主体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此种情况下,合同暂时未生效,需等待行为能力瑕疵人的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表示认可的,合同生效,反之,合同则无效。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即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因为合同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合同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虽未采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但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我国合同法仅规定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并没有提及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这并不是说,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而只是意味着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合同,是否应当宣告这些合同无效应当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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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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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与发包方不一致的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招标方与发包方不一致的合同法律效力研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招标方与发包方不一致的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招标人是指被赋予或是委派进行招标工作之机构的名称,通常指处于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而非单独的个人操作者。 这些实体必须具备完整的法人组织结构且拥有支付工程款项的财务能力。 在我国国内,规定进行的所有招标活动都应是非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业行为。 发包人则是表示那些被官方认定为具备工程发包主体的资格并且能够能够支付工程款项的当事人,此类人士还有可能从其合法的继承者手中获得这一权利。 发包人又常被称为发包机构、建设机构、甚至是业主以及项目法人等不同称谓。 对于招标是否真实有效并不仅仅取决于招标人和发包人是否一致,关于招标及其合同的效力更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招标文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相应的合同自然也被视为合法有效的。 其次,合同的各项条款都不能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核心条款,否则这份条款将会被视为挑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从而面临着被视作无效条款或是无效合同的危险。 在招标人与发包人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需要深入分析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而只要招标人及其代理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那么他们完全能够如期进行招投标工作。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里明确指出,招标人有权根据自身项目的需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向潜在的投标人提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及项目业绩情况的要求,并进一步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对于国家已经制定明确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招标人也不应采取不合理性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的手段,亦不得对任何潜在投标人采取歧视性的待遇政策。

合同效力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签了合同没付钱可以违约吗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签了合同没付钱可以违约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当事人可以违约,但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厂家、商家在促销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明确规定其对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厂家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于厂家或商家对自己营销行为进行的解释,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

法律顾问律师57分钟前回复:

关于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文件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4、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经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变更计划。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艺术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艺术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艺术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探讨 有关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的法律规定有所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当由于校方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顺利地执行学习计划时,学员有权要求退出学业或退回已交纳之学费,在此种情形下,学校需及时将未实际消耗的款项返还给学员。 其次,在课程开始之前,若学员因各种不可预测的原因决定不再参与后续的课程,并向学校提交退学退费申请,那么学校仅需要扣除5%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部分退还予学员。 再次,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以维护,我们强烈建议消费者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妥善保存好维权所需的证据。 对于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的退款事项,应依照消费者与商家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处理。 最后,针对学员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罪行,而提出的退费申请,此类情况均不予受理和退还相应款项。 此外,学校必须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工作,同时还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此份票据将成为记载学校收费和退费活动的唯一依据且具有法定效应。 关于以上内容,我们主要依据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相关条款进行阐述,具体如下:违约金条款允许双方在违约发生之时,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确定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增加;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时,同样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适度调减。 另外,倘若协议中存在关于如何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则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应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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