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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离婚可以分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8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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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婚姻的基础上涉及到了财产的问题,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比较快节奏的社会,婚姻也是如此,结婚与离婚都是相对比较快节奏的,离婚与结婚因为法律关系的一个转变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离婚可以分吗,和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离婚可以分吗

可以。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关于分割的比例问题,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所以在分割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有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登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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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还享有探望权吗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再婚后还享有探望权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 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 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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