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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慎损伤喉返神是几级医疗事故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8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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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案件内容】手术不慎损伤喉返神经赔偿案例

一次正常的手术可以将一个人从死亡线上挽救回来或者恢复健康,而一次不当的手术则可能让一个人永远失去了健康。本期医疗第三方,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光律师为大家讲述一个不当手术的案例,该患者自从手术后,就再也不能说话,并呼吸困难,目前还在到处求诊。以此案例来告诫读者,手术有风险,而且大多是不可补救的风险,所以术前术中须十分谨慎。

甲状腺手术损伤喉返神经

华律网

患者王-华体检时发现右侧甲状腺肿块,无任何症状,自己也没有重视。后来,肿块似乎增大了,王-华遂于2006年9月到某医院就诊,该院B超检查提示:1、甲状腺两叶多发低回声结节。2、甲状腺右叶下极实质性占位。电子喉镜提示:慢性喉炎,双声带活动正常。于是,接诊医生认为系“甲状腺腺瘤”并收王-华住院,建议手术治疗。

王-华住院后,该院在没有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王-华为“甲状腺腺瘤”患者,并准备施行“右甲状腺次全切除、左甲状腺腺叶大部切除、甲状腺峡部切除术”。术中,快速病理提示“结节性甲状腺肿”,但是手术医生还是认为就是腺瘤,按原计划进行了手术,术后最终病理为“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后,王-华回到病房,发现自己呼吸困难、呛咳、不能说话。在该院治疗一个月,也没有明显效果,于是,王-华就诊于外院,其他医生认为王-华不能说话的原因是手术损伤了两侧喉返神经,可能无法恢复,而且,手术切除了两侧大部分甲状腺,需要长期服药,以防甲状腺内分泌紊乱。

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看着王-华术前术后判若两人,术前王-华可以正常生活、工作,而术后则不能说话,呼吸困难,不能喝牛奶、水等,一喝就呛咳,浑身乏力,想睡觉,每天需要药物维持。家里人总觉得手术有问题,于是找到该医院,要求解释原委,可是该院一直无法自圆其说,王-华家属更确定自己的想法,进一步追问医院,医院于是说,要不我们去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各半分担,王-华家属想不出别的办法,于是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中,王-华方的意见认为:医方手术造成患者声带破坏,导致呼吸困难和不能说话,要求承担责任。医疗鉴定由某区医学会组织了5位普外科专家进行,经过讨论,鉴定专家认为:1、手术前检查与准备工作欠完善、全面;2、手术范围偏大;3、术后出现声音嘶哑及呼吸困难系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所致;4、目前医疗后果与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并认为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鉴定后,王-华拿着鉴定书咨询了几位医生,医生认为鉴定主要针对的是术中操作失误导致呼吸、说话困难,而该手术为甲状腺肿,实际上是无需手术治疗的,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于是,王-华家属带着疑问,咨询了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光律师,分析案情以后,卢律师认为,本案的手术的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因为患者系甲状腺肿,而非医院认为的甲状腺腺瘤,根据诊疗规范及一般临床医生意见,甲状腺肿一般不采取手术治疗,内科治疗即可;第二个问题是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导致呼吸困难及说话困难。而医疗鉴定主要考虑的是第二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没有涉及,其中的原因是王-华在鉴定中没有提到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仅仅提到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所以,责任也不全在鉴定,跟王-华自身也有关系。并且,根据喉返神经损伤得出的伤残等级与甲状腺不当切除的伤残等级是不一样的,相应的赔偿也相差很大。为此,卢律师建议:本案应当多征求其他普外科医生的意见,并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法院,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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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问题解答:提出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主张的方式如下:在患者实际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之后,可选择再次提起诉讼,向赔付责任方提出尚未支付的后续医疗费用。 另一种方式则是可以在属于首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予以主张。 其中正义之法的依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明文规定:由于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如因侵权行径或其他缘由而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家属,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身负赔偿责任之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伤赔偿。 本条所指的赔偿权利人即此类直接受侵害之人; 而所谓的赔偿义务人就是依法应当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引发伤害的原因所带来的民事责任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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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一、非法行医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人身损害医疗赔偿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医疗赔偿费用包括哪些费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赔偿费用包括以下这些: 1、挂号费; 2、医药费; 3、检查费; 4、治疗费; 5、住院费; 6、其他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到实际这些情况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特殊收养有哪些特殊收养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特殊收养有哪些特殊收养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特殊收养的条件是: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除此之外,还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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