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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店接诊是不是非法行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1 135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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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坐堂医和稽查玩“躲猫猫”

面对药监部门稽查人员,他自称是医生;面对卫生部门稽查人员,他自称是药品质量管理员,他到底是做什么的5日,两部门稽查人员对其进行了“会诊”。

患者家长

华律网

吃了坐堂医开的药查出肝病

辽源市民张女士称,2007年11月28日,她15岁的女儿小婷被矿务局医院查出患了甲亢,当时医院诊断小婷的肝是健康的。

经人介绍,他们夫妻找到在同济药店坐堂的王占义给小婷诊病后开了中药。从2007年11月末到2008年5月中旬,小婷每天3次服用了半年多王占义配的中药。

2008年5月22日,小婷脸色发黄,在辽源市第二医院被查出患上药物中毒性肝炎。

住院10多天后,小婷病情加重,被吉林省肝胆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期间小婷的病情多次加重,曾两次收到病危通知。

去年年底,在省肝胆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多后,小婷出院。医生说,小婷的肝病如果要彻底治愈,还需两三年。

医生嘱咐,一定不能让小婷再出现其他病状,即使感冒发烧都不能吃药,只能通过物理疗法。由于不能用药,小婷的甲亢无法治疗,她的眼球突出,脖子肿大,

张女士说,今年年初,她找到王占义,王称如果她觉得中药有问题,可以到有关部门检验。

张女士带着剩余的中药粉末,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得到的答复是这种药无法检验。

此后,张女士又多次找到王占义和有关部门,但没有结果。

坐堂医生

中草药没有副作用

5日上午,记者来到王占义坐堂的同济药店,在药店门口摆放着一块大牌子,上面写着:王占义。他正在给一妇女把脉。

王占义说,70岁的他是矿务局医院的退休医生,有医师执照,现在服务于辽源市一家诊所,有时也到这家药店坐堂出诊。张女士的孩子当时在医院诊断为甲亢,经别人介绍来找他治疗,他给开了一些中药。

他说,过了一段时间,张女士来找他,说孩子吃中药吃坏了,他建议其到医院诊察,如果经鉴定孩子是吃他开的药导致的结果,他会负责。

记者:中草药有没有副作用

王:中草药没有副作用,我在这里治好过很多得甲亢的病人。

记者:你在这里多长时间了

王:我退休后在这里坐堂9年多了,头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

记者:这件事发生后,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找过你吗

王:来过,但当时我有事去长春了。

药监部门

没发现改变中药饮片剂型

5日12时,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稽查人员来到该药店。

稽查人员在药店内发现了已磨成粉末的中草药,店内一女子称,这些药是她吃的。稽查人员警告其不要将自己服用的药品和销售药品放在一起。

面对稽查人员,王占义出示了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并没有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

稽查人员在该药店没有发现改变中药饮片剂型的现象,初步怀疑药店存在非法行医现象,便将此事反映给卫生监督部门。

卫生部门

在药店接诊属于非法行医

辽源市卫生监督所稽查人员当日赶到该药店,但王占义否认出诊看病的事实,称自己是药品质量管理员。

稽查人员将在现场发现的几张同笔迹处方封存,并通知药店店主和王占义在6日上午到监督所协助调查。

6日上午,该药店店主和王占义并没有到监督所协助调查,监督所工作人员再次到药店下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

稽查人员说,无论是否有医师证,在药店内接诊均属于非法行医。由于在药店接诊的医生具有隐蔽性,遇有检查时,他们会躲起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处罚。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已初步认定该药店存在非法行医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王占义拒不承认,可通过警方进行笔迹鉴定。

稽查人员提醒患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和诊所看病,出现问题也有保障,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即使确定非法行医的事实,执法部门也只能对药店进行处罚,张女士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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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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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问题解答:提出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主张的方式如下:在患者实际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之后,可选择再次提起诉讼,向赔付责任方提出尚未支付的后续医疗费用。 另一种方式则是可以在属于首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予以主张。 其中正义之法的依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明文规定:由于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如因侵权行径或其他缘由而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家属,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身负赔偿责任之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伤赔偿。 本条所指的赔偿权利人即此类直接受侵害之人; 而所谓的赔偿义务人就是依法应当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引发伤害的原因所带来的民事责任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一、非法行医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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