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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8 799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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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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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1、编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编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4、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5、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 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 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 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 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东莞取保候审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系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系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这样的一种危害的后果,并且从主观意图上来说的话,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的话,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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