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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型号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1 243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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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进行采购的时候一般都会签订一个采购合同,那么,政府采购合同型号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合同型号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后责任如何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华律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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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合同应该怎么样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处理违法合同的方法是: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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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能退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般不能退的是定金,但是这并非绝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和订金中,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订金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是一种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给付定金给另一方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无效合同存在违约金吗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无效合同存在违约金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用支付违约金。 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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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飞机延误多长时间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飞机延误一般情况下4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就应该对乘客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 航空公司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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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55分钟前回复: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此类合同在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或认可之后会自动生效; 其次,当合同处于待定状态时,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 最后,若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能做出回应,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除上述内容外,此处还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具体如下: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益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宜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合法有效性; 但对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有执行力。 在此情况下,相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期限内未能给出任何回复,则视为其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同时,根据该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当行为人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已然终止但仍继续进行影响他人权益的代理活动时,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等行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不具备法律效应。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都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处理方法的详细讲解和法律依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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