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程序 > 冒名顶替婚姻该如何处理

冒名顶替婚姻该如何处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3 773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7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及时某的哥哥时某某一同到彭泽县婚姻登记中心,借用时某某证件以时某某的名字登记结婚。2005年2月,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因家庭琐事闹矛盾, 原告汪某遂于4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彭泽县法院,要求与被告时某离婚

   〖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告系用其哥名义登记,结婚登记系骗取所致,原告与被告哥哥属于“情况特殊”的合法夫妻,而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被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应以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告之原告改变诉讼主体,再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哥哥间的婚姻关系。理由是:

    1、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公示制度。公民婚姻以登记为准,未经依法登记,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关系。而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在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婚姻登记记载,故不能认定他们之间婚姻关系有存在。而原告与被告哥哥已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他们之间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夫妻感情不和时可依法起诉离婚

    2、从起诉条件来说,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当事人。而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时某做被告是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对于主体不适格的可依法行使释明权告之当事人另行起诉。

    3、从证据角度来说,原告提起离婚这一身份关系的诉讼,其应当提供与被告具有婚姻关系的证明,提供不了,只能驳回。

    4、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同居关系,在婚姻法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不受理同居关系诉讼。不管同居多长时间,只要未进行婚姻登记却始终是同居关系,无法演变成婚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实属骗取,应属于婚姻无效。法院应告之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再依法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理由是: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法、意思不真实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实属骗取,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四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不足以包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未作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没有前后对应,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应可适用法理原则处理民事纠纷

    3、《婚姻法》作为一部民事特别法,当然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虽然本案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有效和可撤销。

    4、冒名顶替婚姻是一种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消婚姻登记。”严格的说,此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消的婚姻应该是无效婚姻;因为可撤消婚姻的撤消权在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而非婚姻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主动撤消某个婚姻,其不享有撤消权而只有无效婚姻的宣告权。所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应理解为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即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其婚姻无效。(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被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而新的条例中并无相似的规定,故笔者认为之所以引用已废止的法规,是为解释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范围规定。)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特邀律师:
沈辉律师 四川成都

婚姻领域专家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代理了数百件婚姻继承案件详细>>

在线咨询
  • 通话记录作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4-04-1629118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

  • 离婚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68277 人,获好评率 99%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 未办离婚手续与他人同居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4-04-1629214 人看过

    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曹女士,二人相识不久,正赶上吴先生家拆迁。为了获得更好的居住条件,吴先生匆匆的与......更多关于未办离婚手续与他人同居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

    2024-04-1626114 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吴*坤,男。 被告:肖*清,女。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

  • 本起离婚案法院应否受理

    2024-04-1624248 人看过

    「案情」李某(男)与高某(女)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发生吵闹。2004年8月,高某生一女,产后高某即丢下女儿回到娘家。李某几次到高某娘家想带回高某,均遭高某娘家人的辱骂和殴打,甚至李某的父母去说情时也遭到了殴打。李

  • 离婚是否必须赔偿损失

    2024-04-1629095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咨询: 张女士是大龄青年,今年33岁,去年1月份经人介绍谈了一个男友,认识不到3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因种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经过这段时间的了

  • 离婚证办理一般无法异地办理,是需要公民带上相关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若公民异地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关于外地户口在本地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

  • 养老院床位补贴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陕西省出台了具体的养老院床位补贴的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养老院床位补贴怎样规定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效力等同于离婚证。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男女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关于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离婚证明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离婚需要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此之外,还需要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可以是女方,也可以是男方。关于离婚需要些带什么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关于办理离婚手续要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离婚后孩子改姓不是必须等到18岁以后,给孩子改姓名的由其父母一方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然后携带小孩的户口本、有身份证的要携带身份证等材料向原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改姓。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否必须等到18岁以后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原告收到法院的离婚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收到法院的离婚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关于我收法院的离婚传票,我不去后果会如何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离婚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

建国前离休干部,2008年离世,丧葬费多钱?

孙福智律师4分钟前回复:

您好,可以详细聊聊案情吗

关于婚前购房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婚前购房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婚前购房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关于离婚后婚前购置房屋的资产处理问题,以下是相关规定:,如果在婚前购买了房子并在婚后由一方独立承担贷款偿还责任,这个房子将被定位为购买者的私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并不需要进行财产划分。 接着,如果在婚前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且产权证上只有他们子女的姓名,这笔财富同样会被视为公有的私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需进行分割。 最后,当婚姻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房屋,并且在婚后由两个人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时,这栋房子就成为了夫妻间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双方都有权对其进行分割和安排。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