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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要如何写才有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3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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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少人在晚年时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但囿于子女多,担心分配不均会影响亲情,甚至影响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大多数老人选择写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写遗嘱可不是件简单的事,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但夙愿未达成,还有可能让子女们走上法庭打官司。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讲讲遗嘱要如何写才有效。

遗嘱要如何写才有效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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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案例: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内容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官说法:

王某请马某代书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于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问题出在遗嘱上。

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这个条文进行分解,有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

第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第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对照分析,可以看出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嘱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嘱无法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法院判决此遗嘱不生效。

但是不是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嘱就没有效力瑕疵了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严格来讲,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的。

说到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近亲属都可以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这个结论同样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法正常生效。

最后,提几点书写代书遗嘱的建议:

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

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

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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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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