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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公诉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3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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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是指黄色书刊影片等物品,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是属于违法行为。传播淫秽物品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呢?传播淫秽物品会被公诉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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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播淫秽物品公诉

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传播淫秽物品会受到诉讼,接受相应刑事处罚。

三、传播淫秽物品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看了以上资料我们知道传播淫秽物品是属于违法行为,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要受到法律制裁,传播淫秽物品是会被公诉的。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在线律师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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