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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于问题,通常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边告诉我们两个核心要素第一是时间的认定;第二但是条款的举证。
一、时间的界定。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很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借债时间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去考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夫或妻一方不能以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抗辩债权人。该条立法的目的是从我国的传统家庭观念出发,夫和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同为家庭创造财富,财产共同一体,那么,相应的债务就应该共同承担。这样既明确了义务主体,又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应该把是否家庭共同使用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个要素。我们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分析。首先,主观上审查夫妻是否共同借债的合意。我们主要考虑为什么要借债,借债时夫妻一方是怎么想的,怎么对债权人说的,主观上持有一种什么心态;债权人是怎样理解借债行为的,主观上的心态;其次,从客观行为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表示该债务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那么我们就应该就“个人债务”的性质进行审查,包括借款的时间、地点,所借款项的用途、去向等;进而我们可以通过行为再去推断借债时夫妻一方的主观心态;第三,界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审查该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抚养赡养、生产经营,教育医疗,投资理财等,也就是先从我们一个平常人的角度进行理解,然后加入法律的思维进行分析确认。
二、举证责任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但书中要求“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实际操作起来的难度很大。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笔者认为,从证据分配的基本原则来看,也就是消极主张和积极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通说来看,积极主张一方要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而消极主张一方应该赋予次要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让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某事,据此,我们认为应该由当事人夫妻一方提供最基本的证明材料,其他应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更为妥当。
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更多的就是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论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了解事实的存在和法律的内涵,使这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能够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条理清晰的展示,尽可能的避免当事人的涉诉涉访案件的出现。
若夫妻向父母请求资金购买车辆,通常情况下这笔借款可被视为夫妻联合负债。当夫妇双方向各自父母提出借款购买汽车的请求,且该行为事关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时,这笔款项应当视作夫妻联合负债来进行处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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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去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与他妻子开店,找我借了20万元钱,并以其个人名义给我打了借条,约定一年还清。可是上个月到还款日时,他们俩却离婚了,店也关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
咨询:我借给我朋友3万元做生意,约定一年还清,但到期后他不还,我多次催要他都以种种借口推拖,最近干脆说生意失败已破产了,身无分文,还说我到法院告也白费,他已与妻子离婚了。他好象把他的一些财产转给他妻子了,请问这样我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吗?解答:你与你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明确的,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但要通过打官司的程序要回你那3万元钱,你朋友的偿还能力确实很重要...
[案情]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2006年6月22日,和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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