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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27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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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即明征地拆迁律师团就将辽宁省北镇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北镇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镇街道、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富屯乡、沟帮子镇、广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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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正安镇、中安镇、廖屯镇、常兴店镇、闾阳镇、赵屯镇、青堆子镇、高山子镇、罗罗堡镇、大屯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2000元/亩;建设用地:32000元/亩;未利用地:256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农场、五峰林场、朝阳林场、北镇市生态农场、辽宁省高山子监狱、锦州市**农工商公司、吴家乡、鲍家乡、大市镇、柳家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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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五年了。还建房去年建好了。却说没我的了。也不给赔偿款

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7分钟前回复:

您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为您维权!关于您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尽快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考虑到您的留言描述不够详细,我们需要再核实一些事实,分析一下您手头上的资料,建议您尽快和我们电话沟通或者微信联系,如果方便的话,咱们可以面谈具体细节

辽源征收可以怎样算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8分钟前回复:

关于辽源征收可以怎样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拆迁赔偿的计算中,通常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赔偿计算的核心部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通常需要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其次,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也是赔偿计算中的重要部分。 这部分补偿涵盖了因征收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旨在弥补因征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并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 因此,要了解具体的拆迁赔偿计算方法,建议参考当地的征收补偿方案或咨询相关政府部门。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有什么区别?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补偿不同。 征地拆迁大多在郊区和农村,主要以荒田和宅基地为主,补偿以统建房和金钱为主。 而旧城改造则以建设新城市为主,把以前的影响市容的建筑利用招商引资的方式改造。 对于旧房补偿多以金钱补偿,按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给予补偿。 2、主体不同。 旧城改造,可以由政府牵头,由企业参与,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 征地拆迁,主体为政府机关因为一些大的动作,比如防洪、军事、公路、铁路,国家重点基础建设等等原因而进行。 3、目的不同。 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 征地拆迁则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宏观目标而进行的活动。 与旧城改造有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别人抢占承包责任田地想要咨询

北京徐勇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当面临别人抢占承包责任田地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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