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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辩护时应怎样听法官说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60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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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和宣传者。审判员和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双方配合办案中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法律理论基础,有共同可吸取的经验,有共同的心理和情感。但是,正因为分工不同,决定了各自工作的特点,这些工作特点的不同又产生不同的心理状态和思想感情,因此,作为律师来说,经常听听法官的说法,从听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对案件的思路、法官最注重哪些方面,法官对律师有何要求,只有在充分了解了法官的这一切后,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用自己雄辩的口才和充分的法律根据去说服法官,从而促成律师想要获得的判决或裁定。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的口才艺术就是为了促成己方欲获得的判决而以口头的形式向法庭阐述案子的方法。我倾向于简单地把它叫做“说服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而这种含义一定会招致道德上的非议。有位希腊人曾这样的论断:“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经常听听法官怎么说,而如果经常听法官的谈话,你就会发现法官经常说的而且最注重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在为判决而寻找材料,二是法官对会见律师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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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位思考寻求说服技巧法庭的第一位法则——永远牢记,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困难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可以适用,以至几乎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这一方面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理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兴致勃勃地走进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初级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转良好。但是,法官说了:“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律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倒常常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各种各样礼仪的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地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达到有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我们总是习惯于想象出一种这样的一幅景象: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判决书。此时,那些在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将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若是你的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官则是愿意采用你的材料。

归根到底,律师的口才艺术是一个说服法官的问题。在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不过都是一个人的头脑对另一个人头脑的影响。当法官穿上制服时,他并没有因此被夺去了人性。虽然法官宣誓要毫无偏见和毫不畏惧地对所有的人执行正义,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为法律殿堂的标志)决不意味着法官的头脑已经变成了一部只会判决的机器。其实,法官头脑的运转与其他人的头脑一样。因此,对于律师来说,不仅要了解案件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这对律师的工作是大有益处的。

在律师活动的领域里,法官是最重要的人物。如果不能适当地理解法官,律师的工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而他若能够理解法官,他就能顺利地工作并获得或维护他的利益。这种理解有助于避免可能的冲突。律师界正在不断地观察法官,法官的爱好、嗜好、弱点和个性都被人所知。用这些知识加以武装,律师就可以避免接触法官的敏感区。甚至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法官,必须注意法官对每一个提议的反应,以便根据其变化进行调整。例如,当律师界的一位着名人物在一次开庭的关键时刻发现其下属正在埋头大记笔记时,他勃然大怒,他把这位下属掀起来说:“你为什么不看辩论?真正的好戏并不在笔记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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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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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贿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行贿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行为人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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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庆禹律师20分钟前回复:

您好,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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