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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76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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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国家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可以发展,一介动荡的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所以对于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犯罪就需要进行辩护,那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怎样写?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华律网

受古某家属委托及江西**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古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古某,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

虽然被告人古某认罪,但根据刑事法律法规关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古某构成该罪存在几点疑点。

1、本案争议土地权属问题。虽说陕西省航空无线电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以划拨方式取得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辩护人认为其取得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航管中心未与富新村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向被征地村民支付征地补偿款,诸如此些事情均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知通过哪种方式取得了土地证,存在暗箱操作,侵犯当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我们都知道,土地对农民来说是衣食父母,失去土地等于是失去饭碗。面临如此侵权之事,引起村民强烈不满,随之进行阻挡施工,也在情理之中,也属法律所允许的自力救济方式。其次,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合法,那么航管中心营区部分也只有57544.2㎡土地使用权,也即86.3亩。但据辩护人了解的实际情况是,航管中心目前占有使用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了土地证面积,达到了115亩之多,存在少批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该争议土地确存争议,不能贸然的认定土地系航管中心的合法用地。

2、辩护人提交的两份书面文件。本案受害人之一的陕西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各方相关政府部门、有关组织的多次协调、调解之后,与富新村二组村民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从公安机关撤案,不再追究村民的所有责任,陈庄镇政府也证明了公安机关不会因此事追究村民责任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作为政府部门,既然有承诺的事实,就应该努力遵守,不应食言而肥,否则有损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虽说出具材料后,二组村民又去工地闹事,但仅有一两次而已,且也未造成严重损失,加之本案大部分被告人未参与。因此,政府部门应履行承诺,不应追究本案所有被告人的所有责任。

3、关于建设单位损失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价鉴定意见书,对蒲城内府机场营区二期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工程工作人员停窝工、机械停滞等造成的损失为561752.95元。辩护人该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

第一、该意见书是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出的,资料又都是建设单位单方面提供的,倾向性、随意性均太大,既未经有关机关核实,又没有相关发票相佐证,不能客观反映出建设单位的受损失程度。

第二、停窝工、机械停滞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对本罪而言,法律没有将间接损失列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法定的或酌定范围。如果将间接损失列入,没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工人作出的劳务来支付工资的,虽停工,没有产生劳动,工地的工人也一直处于待工状况。待工期间我相信单位不至于还要支付工资给工人吧。毕竟这样工人日后还要从事这些工作,一直还是能够争到这些钱,如果非要说损失的话,那只是损失的只是时间。因此这些间接损失不能计算到经济损失里。

活动板房租赁费是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按照常理,工地不能正常施工但不会影响房屋的使用,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怎么能作为损失来认定呢。

第三、公诉人指控的被害人停工这段时间,实际上至少有5个月是陈庄镇派出所出面协调,要求其停工的,而非因本案被告人的干扰行为。且陕西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庄镇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了两份书面材料,对富新二组村民的阻工行为表示谅解,承诺不再追究村民的所有责任,当然包括其中的民事责任。既如此,那么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自2013年5月17日计算至同年6月29日。

因此,辩护人承认被告人古某等人的行为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对于受损失持续的时间和损失的大小则不应按鉴定意见书的计算方式计算。受损失时间一个半月左右,管理人员、普通工人的窝工费用、活动板房的租赁费用均不应计算在内,机械停工和水泥损失,也要有租赁机械的合同书、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而非意见书所表述的五万多元,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这些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出发,应认定被害人的损失不构成严重。

二、量刑。

1、从案件起因看,本案背后存在复杂的背景。

本案起源于征地补偿问题,航管中心因发展需要而征收富新村民的土地,当地农民认为未给予补偿,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最终导致事情的发生。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农民不懂法律,通过不妥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当地的有关部门处理不当,没有及时预防和协调好此事。

本案事出有因,航管中心确有少征多占地、补偿不到位的现象,这是本案之所以发生的背景,也是各被告人行为的出发点,行为的动机,村委会、镇政府没有依法进行用地的公告和登记工作。截至今日,村民还不明白自己常年耕种,常年维护,埋葬亲人,位于自己家门口的土地怎么一转眼竟成了别人的土地?不仅如此,也没有相应的补偿费。

依照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护村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但我们却没有看到,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来做这些工作。村民仅看到自己的土地被占,上面的建筑拔地而起。无奈之下,只能不断的上访,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只能自行维权,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2、被告人古某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古某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本案发生过程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在其供述中,多次提到很后悔,多次向辩护人及其亲友表达悔罪。古某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认罪态度较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古某平时表现很好,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古某无犯罪前科,此次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古某是诚实、善良的农民,只不过是因为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但随后又能幡然悔悟,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

4、被告人古某主观恶性较小,动机较单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古某的动机单纯,只是一味的感觉到是自己村里的土地被别人非法侵占,在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层次较低,上访未果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不恰当的方式维权。从犯罪动机和目的来说,与明显的想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是不一样的,至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区别对待。

5、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古某从宽处罚。

本案被告人古某经过八个月的反思,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恨自己的当初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国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古某减轻处罚。刑罚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关系,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惩罚犯罪只是方式,而不是目的,正所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被告人古某已认识到了自身罪责以及给他人、给国家带来的损失,接受了相应惩罚。法庭应对其减轻、从宽处罚,这才符合公平、公正及刑事法律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尚存部分疑点。如若本人观点并未得到采纳,法庭认定被告人古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那也要考虑本案发生的复杂背景、古某的农民身份、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依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对只是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犯罪的,要做好工作,取得群众谅解后,酌情予以处理。”给予被告人古某缓刑处罚。

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采纳为盼!谢谢!

被告人古某辩护人:江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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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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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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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构成累犯吗?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被判处缓刑构成累犯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被判处缓刑构成累犯吗 1、不会构成累犯的。 累犯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2、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表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 因此,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 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

法律规定扰民构成什么罪,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法律规定扰民构成什么罪,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扰民构成什么罪 法律规定扰民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构成犯罪,扰民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不是因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属于治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半夜扰民是属于治安案件的违法行为。 扰民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不是因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的。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晚上扰民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投诉属实,由该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

新刑法贪污受贿罪量刑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新刑法贪污受贿罪量刑司法解释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院不报案是无罪吗?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检察院不报案是无罪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检察院不起诉不等于无罪。 免诉(即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结束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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