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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可以追回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283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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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财产和共有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名词,是不能混着用的。否则是很容易发生一些误会,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可以追回吗?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可以追回吗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可以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有三种意见:

1、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

3、全部无效。

(1)因违反了公序良俗给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特别是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

(2)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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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在婚前发生继承,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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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三岁离婚怎么判,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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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子三岁离婚怎么判,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认定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工资高对未来子女的受教育和生活会有优势。 工作的性质,如果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会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也是一个优势。 2、文化水平。 文化水平高的一方在子女的教育方面会有优势。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照顾和陪伴孩子的时间多的一方有优势。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 如果判归一方,孩子的生活环境改变不大的一方会有优势。 因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受教育和生活有很大影响。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一方的思想品质。 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这一点也很重要。 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的情况的,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会受影响。 6、掌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7、孩子的意见。 对于八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由谁来还婚前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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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谁来还婚前欠债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婚后日常家庭生活的又没有经过配偶追认,视为是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 2、婚前一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私生子抚养费的法定标准为何?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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