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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参保及缴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8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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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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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的参保及缴费:

1.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我省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每增加1年领取时间增加2个月,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5条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确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是:(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1.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失业人员,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审核与支付。(1)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出台的《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对此作了调整,将10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调整为15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2)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在2011年7月之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85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2号),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1)《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失业人员身份*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3)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并据此开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国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核拨相关补贴费用时,相关原则和程序进行。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在省内跨统筹市(州)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不划转,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预算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的费用,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对失业保险缴费欠费问题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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