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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键字:部分探讨履行追偿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中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着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既存在于合同之债中,也存在于侵权之债中。只要存在连带责任,就必然存在各责任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也就存在各责任人之间基于给付而发生的追偿问题。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及追偿法律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连带责任保证,但不明确的情形很多,甚或根本就没有规定,以致实务中争议不断。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债务承担涉及一系列问题,本文仅就连带责任之部分履行是否享有追偿权作一个探讨。即连带责任人一方对连带债务履行了部分,在连带债务尚未完全消灭时其即就其认为的债权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法院对此应否受理。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理。其理由如下:一、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为不可分之债,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各自的责任。连带债务仅履行了部分,尚未完全消灭,而连带责任人对连带债务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先后及多少之分,其义务未履行完毕,其是否享有权利以及权利的多少尚未可知,此时谈其权利保护为时过早;二、连带债务尚未完全消灭时,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下,随时会发生变化。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最终确定,当事人不能就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三、就一笔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人可能会有多次给付行为,如果在连带债务未履行完毕前即允许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那每一次给付都能构成一场诉讼,势必会造成缠诉。对法院而言就会加重审判压力,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就很紧张的审判资源更紧张。对当事人而言也会造成诉累,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四、诉讼会使连带责任人一方既是法院的被执行人,又是申请人,且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一方面要求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不能对其权利置之不理,而这两者的兑现在一定时期恰恰存有冲突,法院执行就会陷入尴尬境地,造成法院执行上的障碍,妨碍原债权的实现,从而损害了原债权人债权的连带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受理。其理由如下:一、连带责任的不可分性,其法律属性是就连带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而言,强调了连带责任人对共负的连带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其实质是连带责任人相互承担履行连带债务的担保责任。但该属性并不必然否定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债务的分担及追偿。一个是外部法律关系,一个是内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以对外部法律关系不造成损害为前提。对外负有义务与对内享有权利在这里并不相矛盾,对内享有的权利并不因为对外的义务未履行完毕而丧失或被束缚,两者完全可以并存不悖,该权利的实现并不以义务履行完毕为前提。二、固然,连带债务尚未完全消灭时,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下,随时会发生变化,但就每一次变化而言却是确定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相应地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便可能因而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过分消耗也在所不顾。我们应当相信绝大部分当事人会谨慎的行使自己的诉权,对于法院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法院不能因为害怕个别当事人可能的恶意诉讼而将大门关闭。三、连带责任人就连带债务作了部分履行后对于其认为的可能的债权提起诉讼,其胜诉后并不能以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抗法院对其负担的连带债务的执行。虽然该债权与原连带债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表象上似具有同一性,但其实两者既非同一事实,也非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以及表现的法律关系均不一样,一个表现为连带责任债权人与所有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表现为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已脱离原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既不存在抵销问题,也不存在对抗问题,新的债权并不能对原有的连带责任产生减免的效力,故不会对原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诚然,实践中连带责任人的这种债权得到法院法律文书确认后会对当事人履行原连带责任产生消极的心理影响,甚至对执行法官产生消极的心理影响,增加了法院的压力,但这不成其为法院回避的理由。
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组建于2012年,汇聚了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旨在整合优质法律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部分律师曾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任职,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人脉资源。律所一直秉持“真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以法律顾问、诉讼、非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不断深化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分工造就专业律师,专业律师成就专业案件。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主要业务以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公司法务、人损工伤、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务债权、资产重组等为主。各部门实行主管律师负责制,对办案质量跟踪考核,并将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合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团队以敬业精神和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赢得当事人的赞誉及法律界的认可。“真诚”、“专业”、“高效”已成为特色,也是团队一直推崇和坚持的执业理念,也将秉承这一宗旨,继续提升自身素质,超越过去,不断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详细>>
在线咨询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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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裁判要旨]: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2004年1月,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屋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屋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费用,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用15000元。2004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要求支付劳务费,...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规定,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关于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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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督促对方还款。如果对方还不上,债权方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主贷人用自己的资产,譬如房产、车子、有价证券等去抵押贷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维权,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关于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被担保人不还款,担保人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解决:1、担保人是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随意否认担保。如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2、担保人如果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可以向债务人、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担保人偿还的数额。关于给别人担保别人不还钱了怎么办的问题,大家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连带责任人决定各自赔偿多少。至于赔偿标准,则需要看侵权的类型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无具体的标准。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下面华律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信用卡按规定只能个人使用,其他人是不可以使用的,如果额度不大,可以自己到期还款,再向对方讨要欠款。如果额度较大导致你无力还清全款,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咨询,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