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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孕妇产前有哪些待遇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10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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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前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关于劳动法对孕妇产前有哪些待遇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法对孕妇产前有哪些待遇规定

1、孕妇产前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2、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如果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百分一百五十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休息日上班不补休的,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加班费的发放是随工资的发放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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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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