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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纠纷能否以自己不知情等为由拒绝偿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13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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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那么合伙债务纠纷是否可以以自己不知情等为由而拒绝偿付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纠纷,合伙人能否以自己没有经手这笔业务或者不知情等为由拒绝偿付呢?日前,房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秦某华货款4000余元。

刘某夏、高某飞、高某飞3人共同出钱,合伙经营一家饭店。2006年7月下旬,秦某华(均为化名)与刘某夏3人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秦某华为这家饭店供应酒水,3人按单结账。此后,秦某华依照约定先后分5次向这家饭店供应包括贵*醇、京*子等酒类饮品和露露、可乐等饮料,总价值为4000余元。当时,3名合伙人中的刘某夏和高某飞收货后在供货清单上注明了“款未付”的字样,并签下自己的名字予以确认。此后,虽经秦某华多次催款,但这家饭店一直没有向他给付货款。无可奈何之下,秦某华只好将这家饭店的3名合伙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对方给付拖欠的酒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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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饭店合伙人之一的高某飞提出,自己的确与刘某夏、高某飞共同经营这家饭店,但3人早就有约定,对外谁欠账谁负责还。现在秦某华提交的酒水单子上并没有自己的签字,所以自己也没有给付货款的义务,这笔钱应当由其他两名合伙人负责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华依照约定向刘某夏3人合伙经营的饭店供货,刘某夏和高某飞两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对3名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合伙人的刘某夏、高某飞、高某飞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偿还相应的对外债务后,可在合伙内部行使追偿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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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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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大概什么时候能执行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个人破产法大概什么时候能执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企业,而不适用个人。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体系等问题,我国自然人破产法立法过程暂时搁置。 但随着时代发展,自然人破产法可能在未来出现。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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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作企业确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元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元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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