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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指的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112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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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流程是怎样的?今天就为大家好好讲解一下。

注册分公司有什么资料

华律网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1)设立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6)征税方面不同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公司注册的流程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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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分公司有没有注册资本要求
如何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
分公司是否有注册资本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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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哪些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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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债务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重组债务怎么办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重组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定或法院裁定,协商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方式有: (一)债务转为资本;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三)以资产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自然人独资有几个股东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自然人独资有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独自出资设立的,所以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由个人享有公司的收益和承担债务。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融资吗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融资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进行融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融资的方法有: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2、融资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 3、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等。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圆满终结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圆满终结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圆满终结 企业法定代表人之破产清算偿债方案于破产财产分配全部完成之际宣告截止。 若破产债权人无法再提供任何可用于分配的财产,则由破产管理机构责令人民法院施加决定,终止破产后的所有程序。 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工作结束之后,破产管理机构有责任实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破产财产分配总结报告, 同时提出关于结束破产程序的建议。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从收到破产管理机构结束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破产管理机构结束破产程序建议的裁决。 如裁决宣布结束,相关信息也需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 除此之外,为了防范风险,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破产财产仍需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其次,依照下列次序依次赔偿: (一)破产人欠下的员工薪资、健康福利、伤残津贴及抚恤补贴等; (二)拖欠的应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是 (三)破产人应缴纳且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与所欠税务款项; 最后是根据普通破产债权的数额进行赔偿。 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之内的各项赔偿要求,同一清偿顺序的赔偿将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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