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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装修合同要考虑哪些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6 122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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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疑问,选定了装修公司之后,签装修合同要注意些什么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出签装修合同时最易犯错的细节,看完您一定要注意了。

不认签字认公章

“前年装修,签合同时,认为合同明细比较清晰,觉得他们比较靠谱。可今年墙面很多地方开裂,起初他们还给维修,维修两次后不管了。合同写着保修3年并未过质保期,但装修公司答复说合同上没盖公章,只能给简单维修两次。”董先生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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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即使有过装修经验的业主对装修公司的合同也不是很了解,因为装修涉及很多项目,不只是装修合同,还有预算书、材料交接单、工程变更单、付款凭证以及结算书等。装修本来就繁琐,有的业主为了图方便,在签各种单据时不会认真仔细看,只要有装修公司某个人的签字即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其实这有不小的风险,因为不是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或者是公司并未授权给某人某项签字权力时,业主与他们私自签字一般都无法律效力,一旦出现各种纠纷,多数情况下装修公司不会负责任。所以,为了避免此情况的发生,在签订各种装修文件时,认公章不认人。

不听术语听“白话”

“装修本来就不懂工艺,但签合同时很多专业术语更是不懂。当初装修就被卫生间工艺忽悠了,多花1000多元。”牛女士说。

其实很多正规装饰公司的合同的确涉及到很多专业术语,因为这样的合同更加规范、严谨。然而一些小公司却为此钻空子,利用消费者不懂为由而胡乱增减装修项。比如板材使用消费者并不了解,有的装修公司可能就会使用价格低廉的材质,而专业术语上看可能给人感觉是高级别板材。因此,消费者在装修前,应尽可能地了解基本装修知识,在签合同时,遇到不懂的术语要详细询问,让装修公司用白话解释,做到心中有数。

不付现金最好转账

“今年年初装修,工作很忙,装修分4次付款给装修公司,前三次都是转账,后一次是工长来直接收的现金。但收完现金后工程迟迟没有进展,到公司一了解才发现,工长辞职不干了。经过多次与公司交涉,该公司还算比较人性,为自己追回了2000多元。”周女士说。

装修行业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尤其是有的公司可能外雇公司,这些外雇工人身份比较复杂。所以业主以现金支付给某个工人、工长的风险比较大。

提醒消费者,首先如果工作确实很忙,可通过转账形式付给装修公司,并留好凭证。其次,即使到装修公司交付款项,也要交给财务人员,并盖好公章,不要觉得几百或是几千元不会受骗。第三,网上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查,是不是装修公司的账户,千万不要汇错。一旦汇错给个人,款项很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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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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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购销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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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购销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解决购销合同争议的方法有以下这些: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相关延伸】 问:合同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 一般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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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同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小型及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规遵循及注意事项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小型及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规遵循及注意事项 小型微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行事:,应明晰展示服务类别、租赁手续及流程,包括租赁车型种类、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让机制以及客户服务及质量监管电话等必要信息; 其次,应根据合同条款向承租者交付租赁的小型微型公共汽车,在此过程中,租赁车型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上路标准, 同时保持其内部设施设备功能完备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外观及内饰亦需清洁无损; 此外,保持每辆租赁车上配有机动车行驶证件,以及,依据国家现行法规及标准对租赁的小型微型公共汽车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确保其各项技术指标表现优秀; 最后,构建有效的救援服务系统,当租赁期内小型微型公共汽车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救援援助及免费替换车辆服务; 另外,建立健全租赁经营管理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租赁经营资料,按规定定期上报相关数据信息; 最后,如果涉及到分时租赁运营业务的话,务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计量里程和计时,对于收到的押金和预先付款,也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 请注意,小型微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不能附带提供驾驶员劳务。

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法成立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基金份额或股权设定质押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设定了质押,则此种质押权自股权完成登记之时起生效;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权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登记手续时起生效。 在成立了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之后,不得再进行转让,除非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共识并予以批准。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质人通过出售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获得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这部分资金存入到专门账户中供债权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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