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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去世会不会影响赠房协议的生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320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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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与人的居住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渴望有自己的一套房子。随着社会的发展,一切都朝着现代化进步,一些人会选择赠与房子给亲朋好友。那么赠与人去世会不会影响影响赠房协议的生效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赠与人去世不会影响赠房协议的生效

第一,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作为民法典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这一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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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如果因赠与人死亡而人为地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实际上有可能违背了赠与人的主观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六百六十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等规定,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即视为赠与合同成立。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赠与人去世会不会影响赠房协议的生效的介绍。赠与房子虽然是赠与人的意愿,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则,注意一些协议问题。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没有解决,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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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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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退已购的二手房,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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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可退已购的二手房的情况: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4、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5、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6、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7、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规定的; 8、出售央产房,未经《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批准的; 9、出售房改房,违反与原房屋产权单位约定的; 10、农村宅基地转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协议无效。 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二手房的范围,但是因为宅基地转让纠纷数量很多,在此一并提出; 1 1、公有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承租权,不能办理承租人变更过户手续的。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退已购的二手房,有哪些相关规定

承租人可以擅自更改装修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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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承租人可以擅自更改装修吗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可以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漏水谁负责?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屋漏水谁负责?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屋漏水由责任人负责。 房屋漏水由楼上下住户造成的,由该住户维修。 房屋超出保修期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 房屋处于保修期内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经济适用房如何取得完整产权

于祝律师46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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