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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4 147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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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离开用人单位时,我们作为劳动者,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这样做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1.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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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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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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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终止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终止并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二者的法定适用情形是不同的,例如具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等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具有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单位解约等情形的,劳动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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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 关于此项问题,我方可明确表示,如分公司掌管的合同存在任何问题,我方有权提起上诉。 纵然分公司并未获得法定的法人资格,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能依法设立经营,并且成功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仍可行使诉讼权,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法诉讼主体。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我方还是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最终法律后果,都将由我们公司负责承担。 具体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款规定,公司可依法申请设立分公司。 在设立分支时,须向公司注册官进行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 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在诉讼中其民事责任是否落实应由我们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若想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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