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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发出后可以撤回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9 5056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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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承诺发出后可以撤回吗

1、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相关知识: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 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3、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4、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

(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

(2)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

(3)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5、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二、承诺撤回后还有效力吗

1、承诺撤回后没有效力。承诺撤回后合同不成立。

2、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3、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应按信封发出邮戳日期起算;

(4)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任何答复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看到这里大家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这是很常见的情况。承诺可以撤回,但是需要需要在承诺通知到要约人之前就能撤回,如果不能在这之前撤回,那么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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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承诺做出后能否撤回
什么是承诺的撤回权
承诺撤回了怎么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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