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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
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
3、审批同意后,转让双方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存档。
4、受让人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
5、转让双方凭业务科签章的市旧机动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可按出租汽车更型(更新)程序办理。
6、转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证明交业务科存档。
7、受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业手续,凭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车辆证照等到业务科核发营运证、服务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二、什么是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出租车经营权转让需要注意些什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让与和租赁两种。凡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大多对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长期有效,属个人的,可以继承、转让;属法人的,可以转让。”。
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应当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政府对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规定纳税,否则对增值部分不应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规费。目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40%”的规定,从名义上看是为了限制经营权的转手倒卖,但其实更主要的还是利益的产物。
这一规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恶果是,执照非法转让、企业不规范并购、承包合同混乱,由此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在整个出租车市场为经营权有偿出让自由进入的机制下,这种放松管制的自由转让方式可以减少出租车行业的从业风险,但是却不会产生目前相当普遍的炒卖营运证等不良现象,因为任何人任何时候想进入出租车市场都可以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进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多数时间只有依靠转让这种方式。当然,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但其所实行的应该是自由式的备案制,而不是严格管制之下的审批制。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呢?其实想要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转让首先转让双方要去业务科进行审核,之后递交书面申请之后才能进行转让,而且,审批同意之后双方还需要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这样才能顺利进行转让。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以上问题无法判断对错,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一对一的咨询。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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