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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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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女方名字离婚房产一般不予分割,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房产证是男方名字的产权属于男方所有,但购房时女方出资的具有向男方主张债权的权利。关于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离婚房产一般不予分割,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房产证是男方名字的产权属于男方所有,但购房时女方出资的具有向男方主张债权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相关法律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离婚的时候,即使说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但是房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这样女方也是有权利分割的。比如说在结婚以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购买的房子,但是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法院也不可能因为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就将房产判给男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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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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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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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婚前购房婚后配偶加入姓名的财产归属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一旦夫妻双方同意为房产增添名字,该房产即被视为共同财产,即使在结婚前是由某一方单独全部出资购买的,若在离婚之时进行分配的话,也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则予以分别考虑。 然而,有些事情一旦做出决定便无法轻易更改。 因此,唯一可能的方式便是在后期加入名字的那个人自愿放弃自己对房产的所有权,同时还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声明,并且经过正式公证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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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费该怎么索要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孩子抚养费索要的方式:索要子女抚养费以协商为主,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抚养费,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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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感情破裂离婚有没有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感情破裂离婚一般没有赔偿的。 但如果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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