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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被骂,群主要担责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6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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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那么对于微信群里被骂,群主是否要担责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微信群里被骂,群主要担责吗

1、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首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至于群主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为何

1、有法官认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2、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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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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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是否包含违法性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是否包含违法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不一定要违法,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 1)加害行为。 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 2)主观过错。 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 3)损害事实。 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 4)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压价排挤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压价排挤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的市场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该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三)客观方面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四)这种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噪音扰民到哪投诉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噪音扰民到哪投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噪音扰民可以去以下地点投诉: 1、管理施工噪声,可以去当地行政区的环保局管; 2、社会噪声,交通噪声及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产生噪声扰民活动、鸣炮、鸣笛以及娱乐场所产生的社会噪声等可以去公安局; 3、商业噪音,可以拨打当地城管电话进行投诉。 一、城市噪音扰民的标准是什么: 1、一类生活区自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 如果出百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度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问扰民。 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二、噪音扰民处罚标准: 1、如果报警,警察一般是先予以警告,提出要求不准继续扰民; 2、继续扰民的,警察可以会视情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罚款或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3、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综上所述,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 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会对其口头警告,拒不听取的,可以让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罚款乃至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解释如何规定人身侵权误工费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民法解释如何规定人身侵权误工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关于劳务派遣引发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关于劳务派遣引发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引发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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