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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能转为内资企业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80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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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吸引外资,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外资企业。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外资企业的税率优势已经不明显。反而国家开始扶持本土企业,因此更多的外资企业开始转为内资企业。但究竟外资企业能转为内资企业吗?又要进行哪些手续流程呢?华律小编帮您整理如下。

一、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经济组织或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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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后,外方所持股份应低于总股本25%。

二、外资转内资所需资料

1.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新股东会决议

9.其它相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申办企业持商务局批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办事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并装入档案袋。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外资转内资!办理工商变更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所具备的条件、需要的资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以及注意事项。对于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通过上述的整理,可以看出,其相关手续和资料是比较繁琐的,因此对于即将准备由外资转为内资的企业来说,应该在这方面提前准备好所要审批的资料,以便提高政府单位审批的效率,也是更快的实现公司的转型。如果您正有这方面的疑问,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到您。同时我们网站提供专业律师服务,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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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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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判刑后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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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公判刑后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老公判刑后离婚债务的处理方式: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仍然需要由双方连带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若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则除另有约定外,应由债务人自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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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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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离婚登记的程序是: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违约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违约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个人违约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因此一方的违约行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收养民政局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收养民政局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不能分割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不能分割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因为同居期间双方财产会发生混同,难以区分,但是实践中,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中,以下财产仍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确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因为不属于同居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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