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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了缓刑五年内再次犯罪算不算累犯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1 1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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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五年内再次犯罪一般是不算作累犯的,仅前刑罚执行完毕的可以被算作累犯。关于被判了缓刑五年内再次犯罪算不算累犯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被判了缓刑五年内再次犯罪算不算累犯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五年内再次犯罪一般是不算作累犯的,仅前刑罚执行完毕的可以被算作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并且在五年以内。

2、从缓刑执行过程看,“缓刑期满”不能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缓刑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除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必须置于监禁机构内执行。但缓刑并不把犯罪分子置于监禁机构,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就认为缓刑执行完毕。由于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的种类,而且其执行程序和方法完全不同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将缓刑执行完毕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

3、如果将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作为累犯从重处罚,有悖于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曾受刑罚处罚的人,在执行完刑罚以后,一定时间内又实施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有效地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这是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较重的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比初犯大,但他毕竟没有被执行过刑罚,既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也没有被强制劳动,这些人重新犯罪相对于那些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被执行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来说,对人身的危险性一般要小。累犯制度作为从重处罚犯罪的一项刑罚制度,只能适用于被执行过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非常的明确的,在适用缓刑之后是有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缓刑之后5年之内重新的犯罪是不能够构成累犯的。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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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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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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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涉案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必备要素:本罪行所涉及到的核心权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类犯罪中,被侵犯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那些来自不正当渠道的非法获利。 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欺瞒手段获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犯罪主体,且其主观意识必须是直接且明确的故意为之。 若有关于诈骗罪如何判定的疑惑,敬请随时线上联系律师寻求帮助,我们必将竭力提供更加快捷、有效的解答服务。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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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 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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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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