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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酒驾车祸怎么处理赔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9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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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进行赔偿时,要先确定事故责任,由责任人进行赔偿。产生赔偿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可向法院起诉。关于酒驾车祸怎么处理赔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酒驾车祸怎么处理赔偿

1、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先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确定责任人后,按发下方式处理赔偿纠纷: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险理由范围内的,一般由先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如果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车险理赔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实际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车险理赔时要收集以下的证据材料:

1、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2、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3、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4、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以下:

(1)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2)住院病例及诊断证明;

(3)转院、出院证明;

(4)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5)伤者伤残鉴定书;

(6)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

(7)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

(8)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

(9)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先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确定责任人后,由责任人赔偿。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可向法院起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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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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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人了怎样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死人了怎样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如何解决?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如何解决?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几日内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需要多久?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需要多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一般是30天,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是多少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是多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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