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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是否视为股东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19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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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由股东出资后才能设立的,而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相应的出资。股东出资后,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将股东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中,那么委托他人投资是不是视为股东?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委托他人投资是否视为股东

1.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合同的,实际出资人不可以视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

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与名义股东协商,由名义股权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能视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依法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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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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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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