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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如何折抵治安处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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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那么指定监视居住是怎样折抵治安处罚的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指定监视居住如何折抵治安处罚

监视居住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行政处罚前对违法行为人已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方式

1.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

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直接的监控,可以在既定的空间范围内跟踪监视或者在被监视人居住的建筑物外的适当地方设置监视点。直接监视的优点在于如果被监视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未经批准会见不应会见的人,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就可以立即干预、制止,其效果当然理想;不足之处在于难度较大,警力不足等问题。需要指出,直接监视不能干预被监视人实施有没有被禁止的活动。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直接进行监控,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渠道掌握被监视人的活动情况,如向其邻居了解被监视人的活动,从而达到进行监视的目的。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性质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所以,间接监视不得委托基层组织和其单位或其他人进行。

2.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

持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全天候的。不间断性的监视,使被监视人一直处于被监控之中。持续性监视的效果肯定好,但也有难度和警力不足等问题。间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进行持续性的监视,可以间接的进行。间接性监视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主动监视与被动监视

主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积极、主动的对被监视人实施监视。主动监视既可以亲自到被监视人的住处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掌握被监视人的情况。被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主动出击,而是要求被监视人定期向监视人员报告其活动情况,从而达到监视的目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的,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如果读者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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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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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犯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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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主犯所支付的赔偿款,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有关,虽然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案件,但是赔偿款属于民事赔偿范围,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无证驾驶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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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驾驶犯什么罪?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单纯的无证驾驶,没有发生其他情形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只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即可;但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并且是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里大损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判几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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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判几年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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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自诉程序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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