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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13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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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人的规律,是任何人都不能避免的,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如果遗留财产的,就需要对财产进行处理,那么父母去世后要怎样办理房产过户?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父母去世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父母死亡后,其子女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办理房屋过户,子女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屋继承的顺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父母死亡后,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房屋过户房屋。过户房屋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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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继承房屋怎么过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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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证房屋定金安全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怎么保证房屋定金安全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要房东出具定金收据。 最好有定金协议,明确定金的性质,比如是立约定金还是成约定金等。 在付定金之前最好到房管部门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有抵押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房二卖除了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当尤其警惕。 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房地产税有哪几种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地产税有哪几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溪改造房屋维权程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本溪改造房屋维权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你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你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应载明你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同时,你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征收决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不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则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未进行调解,则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果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4、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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