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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994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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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是在刑法中一类常见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那么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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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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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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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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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犯什么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威胁恐吓他人安全的,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对恐吓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抢劫罪、强奸罪; 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可以撤销; 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3、如果恐吓或威胁并且采取了进一步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预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4、若恐吓或威胁仅是单纯的口头行为,没有其他意图或进一步的行为,则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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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是怎么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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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申请是怎么样的程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申请取保候审主要有三种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程序。 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 第二种是在逮捕之前向检察院提出。 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 这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只是结果等同于取保候审,并且效果比第一种方式要好得多。 第三种是在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判决生效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也不是取保候审,我们称之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如果辩护意见被采纳,结果就是取保候审。 实践中,第二种方法往往会被忽略,其实成功率反而更高,应充分重视和采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涉嫌构成间谍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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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构成间谍罪如何判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涉嫌构成间谍罪如何判刑 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谋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谋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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