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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一定要票据到期后行使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848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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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一般都有追索权,在票据进行承兑的时候如果得不到承兑或者是票据有问题都可以向前手进行追索,这就是我们说的追索权,那么票据追索权一定要票据到期后行使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追索权是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本文主要针对实务中最重要的三个问题分析。

一、行使追索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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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已经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如果是以下情形,则持票人不需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必须存在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不能按票据金额足额付款的情形。

4、汇票在到期日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此种情况在票据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所持有的票据被冻结的情况,一般应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而不应参与到其它的票据当事人的其它诉讼中,因为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票据,行使追索权胜诉的概率特别大,如果参与到其它诉讼中,比例有人失票提起确认票据权利之诉,如果法院一旦将票据权利确认给失票人,则持票人就会拿不到票款。如果再另行提起追索权诉讼,则有可能需要承担过失责任。所以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要谨慎选择,做全面的评估后选择诉讼方式。

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即票据持票人能够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有哪些?

1、背书人。2、出票人。3、其他票据债务人。在以上三类人中第1、2类很容易理解,在此不再多说。因为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范围,所以下面咱们主要看第三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主要包括哪些?因为我国《票据法》承认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同时我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再结合我国票据实务,可知其他票据债务人主要票据的承竞人、保证人等。

三、追索金额。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范围。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

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由此可知,虽然追索权是从付款请求权转化来的二次性权利,但其请求的金额比付款请求权的标的要大,不仅包括票据的票面金额及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同时也包括一定日期的法定利息和一些合理的费用。该合理费用一般包括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通知的费用、计算书做成费用、调查被追索人地址的费用、邮政费用等等。但提醒的是不包括诉讼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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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贷款需要续贷,有股东不签字,不签字会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破产,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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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企业法人代表死亡如何更换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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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人代表任职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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