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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为何要缴纳罚金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13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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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处罚中,除了拘役、坐牢等等外,还有罚金,有些犯罪嫌疑人就被法院处罚了罚金。很多人不知道罚金的由来,也想要进一步的去明确缴纳罚金的情况,那么,刑事犯罪中为何要缴纳罚金?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一、刑事犯罪中为何要缴纳罚金

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

二、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罚金怎么执行

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那么,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刑事犯罪中为何要缴纳罚金?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缴纳罚金,如果有罚金的处罚,当事人也应该积极接受处罚。对于需要缴纳罚金却没有缴纳,当事人会有哪些后果,如果不清楚的话现在也可以对相关疑问来问问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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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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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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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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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谋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通谋构成犯罪,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犯罪故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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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微伤会拘留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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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致人轻微伤会拘留多长时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 一、二项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2分钟前回复:

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涉案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必备要素:本罪行所涉及到的核心权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类犯罪中,被侵犯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那些来自不正当渠道的非法获利。 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欺瞒手段获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犯罪主体,且其主观意识必须是直接且明确的故意为之。 若有关于诈骗罪如何判定的疑惑,敬请随时线上联系律师寻求帮助,我们必将竭力提供更加快捷、有效的解答服务。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 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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