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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假冒专利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家人的委托,指派何X律师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和量刑,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得出注册商标需要两个构成要件:一、商标局核准性;二、时间性。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被告人假冒“*牌”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19XX年XX月XX日至19XX年XX月XX日止”,之后续展有效期“19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自此之后,未进行再次续展注册期限,“*牌”已经不是注册商标了,也就是因为“*牌”没有续展注册期,不符合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从原来的“注册商标”变为“商标”,失去了法律原特定的保护。被告人在20XX年后制造的润滑油使用“*牌”商标并不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2、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提交的“**”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19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日止”自20XX年之后,未进行续展注册期限,因此20XX年XX月XX日之后,“**”已经不是注册商标了,因此认定被告人该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3、指控被告人假冒“XX小康”注册商标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注册商标是“XX”,而“XX小康”这个商标并未注册,根据《商标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使用“XX小康”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认定被告人假冒“XX小康”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不清。
4、指控被告人假冒“BYD”注册商标部分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注册商标“BYD”是在2010年 月份才开始注册。该商标注册前,被告人使用该商标制作润滑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在该商标注册前的经营所得不应计算在犯罪经营所得之内。
二、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犯罪手段比较轻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毋庸置疑,但被告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调配润滑油的技术手段,从整个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生产的润滑油质量是合格的。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2、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真诚悔改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讯问,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张**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一点推卸责任的行为,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3、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张**今年32岁,身世坎坷。家庭一直十分清贫。早年因家庭困难,自己的三个姐姐都在小学就缀学在家务农,而自己虽成绩优异,被乡重点中学入取,但终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缀学。20XX年,父亲也因积劳成疾无钱医治而病逝。现其母亲也已高龄且体弱多病。其妻大学毕业后,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四处打零工,入不敷出。张**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其次,张**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之后,就决定洗手不干了,同时也已经注册并开始制作自己的品牌(向法庭提交的赛达的注册商标印证这一事实)。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4、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对国家法律认识不够。被告人张**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张**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张**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
5、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一)从整个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已经掌握了制造润滑油的技术,其生产制造的润滑油是符合质量要求,其出售并使用后的润滑油没有发生其他事故,因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我们讲这句话并不是鼓励犯罪,只是相比较那种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造成人身伤亡恶劣社会后果的,其犯罪后果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表明,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部分尚未出售,在仓库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张**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对张**的认罪态度给予了充分的体现。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
x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二、假冒专利罪是什么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假冒专利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假冒专利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假冒专利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华律网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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