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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弑父砍母装精神病避刑被识破怎么处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100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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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弑父砍母被警方带走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佯装患有精神疾病,并一度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后不久,主动承认自己是在装病。该名男子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案情:为逃避处罚假装精神病

陈某现年34岁,北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未婚。案发前,陈某一直与父母居住在房山区南上岗村附近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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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13年5月9日19时许,陈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陈某某(殁年60岁)、其母亲高某(时年56岁)产生矛盾,遂持刀猛砍、刺陈某某的头面部、腹部等部位数十刀,致陈某某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陈某又持刀猛砍高某的头面部,致高某重伤。陈某作案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曾对陈某进行了两次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第一次鉴定的时间为2013年7月,当时北京市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受房山公安分局委托,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最终陈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此后,陈某于2013年11月6日被送到强制治疗管理处临时保护性约束中心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鉴定中心副主任朱某称,2013年11月29日,陈某主动向工作人员反映之前自己是在装病,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8日对陈某停药,之后陈某并未出现精神性病状。通过多次精神检查,鉴定中心发现第一次鉴定意见不成立,遂向房山分局反映该情况。2014年3月,房山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再次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陈某具有人格障碍,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是否有精神疾病一事,陈某在供述中称,他的精神正常,第一次做鉴定时,他的表现是装出来的,原因是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陈某的母亲也作证称,陈某没有精神疾病。陈某的亲戚作证称,“他没有病,只是不爱与人交流”。

事后反锁房屋点燃卧室

“我在家中把父亲杀了,本来也想杀母亲,但没有成功,我砍伤母亲后,她跑出去了”,受审时,陈某供述称,他和父母之间频繁吵架,关系不和。产生杀死父母的想法是在案发前半个月左右。当时,他向父母提出将另一套房子过户给他,却遭到父亲的拒绝,“我告诉过他们,给他们一个月的时间考虑,如果不给我房,我就把他们杀了”。

案发当日,陈某在家饮酒后,再次想起了父亲不肯将房屋过户给他一事,并越想越气。“我本来打算一个月后再动手,但是借着酒劲,就提前动手了”,陈某说,他从卧室里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刀,推开父母的房间,先用刀把父亲刺死,随后又砍了母亲的额头,“当时没有砍死她,她跑到楼下去了”。

据了解,事发后,陈某把防盗门反锁,随后将自己所住的卧室放火点着,后躺在父亲的尸体上。民警赶到并封锁现场,在消防人员将火扑灭后,民警强行破门进入,将陈某带走调查。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显示,陈某头朝北,呈仰卧位,有生命迹象,陈某腿下压着一具男尸。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陈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砍击头面部,刺击颈、胸、腹部,伤及左颈部静脉、右颈总动脉、心脏等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母亲逃出家后求助邻居

据陈某的母亲高某的证言,案发前,陈某确实曾让老两口将一套房子过户给他,老伴当时没有同意,而陈某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给出答复。案发当天上午,她曾听到陈某的卧室里传出砸东西的声音。案发当天傍晚,她与丈夫在卧室看电视时,陈某拿着刀走进了他们的房间。

对于案发当时的情况,高某描述称,“陈某张着大嘴喊,像疯了一样,右手拿刀朝我们砍来”。高某称,老伴被陈某用刀砍倒后躺在地上已经不行了,而她的头部也被砍伤,眼睛被血挡住,她跪着往后退到客厅开门跑出去。

高某的证言显示,她被砍伤后,从4楼一直跑到1楼,向居住在1楼的邻居求救。1楼住户的证言显示,事发时,她正在家中做饭,突然一名满脸是血的女士进来说,“救人吧,杀人啦,儿子把爹杀了,快报110”。随后,该住户拨打电话报警。

对于一家三口的平日关系,高某称,陈某与父亲平时很少沟通,“老伴看不起儿子,儿子平时生气就在屋内砍柜子或门发泄”。陈某的表哥及大姨作证称,陈某和父亲之间矛盾较深,和母亲关系也一般。

获母亲原谅被判处死缓

庭审中,陈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凌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陈某进行了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具有人格障碍,案发前喝下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烈酒,导致其自控能力明显下降。而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小。此外,第一次鉴定评定陈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陈某仍主动要求重新鉴定,陈某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母亲高某对儿子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

去年7月,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经查,陈某虽有人格障碍,但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母亲对其表示谅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陈某上诉后,北京市高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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