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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辩护人提供书面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所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原本是文书的原始状态,最客观地反映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因此收集书证应尽可能收集原本。正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文件,正本出自原本,其效力也等同于原本,只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有所不同。
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副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使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的内容,即副本一般是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是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这里所说的复制件是指通过对原件进行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所形成的图文资料。影-印件是指通过对原件的影-印所形成的图文资料。抄录件是指对书证原件进行抄录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具体来说,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和抄录件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书证的原件由有关部门保管,比如由国家机关依法保存和管理的文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和管理的企业财务档案,由有关国家机关保存和管理的人事档案等等。这.些文件原件必须由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保管,不可随意移交给私人或者其他部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这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不过,这些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书证原件的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在书证原件灭失等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经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取得人民法院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书证原件相同的复制件。
此外,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具有专业性的书证时,应当附有说明材料,目的在于方便人民法院的审查;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在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询问、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有关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其目的在于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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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并无充分确凿之证据来依法认定强奸行为,此等情形须由公安机关开展适当的补充侦查。倘若公安机关在充分扩展调查之后,再度呈交给检察机关,经其严格审查并作出合理决定,即可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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