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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与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329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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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实行刑事拘留需要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刑事拘留和双规有什么区别?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双规与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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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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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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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帮信罪是什么人起诉的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一般帮信罪是什么人起诉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般帮信罪是什么人起诉的 帮信罪一般是检察院起诉,构成帮信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属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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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轻伤一级不谅解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轻伤一级不谅解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律师解答: 罚款等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最低处罚标准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1、编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编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4、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5、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 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 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 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 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东莞取保候审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系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系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这样的一种危害的后果,并且从主观意图上来说的话,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的话,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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