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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979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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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股权代持,在代持之前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那签订这个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注意事项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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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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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
上市公司股东怎么转让股份
代持股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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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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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54分钟前回复:

关于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注册一个现代物流公司,需要设定从事现代物流业务的经营范围。 各地工商部门,对现代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不同要求。 经营范围网,基于工商大数据,读取最新工商注册审核通过的现代物流公司经营范围,供用户做填写参考,帮助用户顺利的注册现代物流公司,办理现代物流营业执照。 物流公司经营范围乙醇汽油、煤油、柴油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物流互联网;房地产开发;汽车及配件销售;货车租赁、货物配载、配送、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物运输;物联网开发;物流软件设计开发;物流信息化软件服务;网络工程开发;网站设计推广;投资与资产管理;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矿产品、建材(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品、农畜产品;花卉种植、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不含危险物品);搬运装卸服务(不含港口经营及危险品);国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设计;物流管理咨询;仓储(不含危险物品);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牵引车等)、货物联运及配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货物包装、装卸、搬运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仓储;装卸搬倒;包装服务;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物流技术咨询;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民法典中个人负债可以要求重组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民法典中个人负债可以要求重组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没有个人债务重组。 一般来说,债务重组是指公司或企业。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企业改制的重新注册公司的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企业改制的重新注册公司的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改制不是重新设立新公司不需要重新注册公司。 改革企业体制的简称是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的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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