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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1640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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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不论是年轻人还是中年人。有时人们会几个人进行合伙成立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那么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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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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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中,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2]《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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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权的特殊情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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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合伙人入伙有哪些新的模式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未来合伙人入伙有哪些新的模式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新合伙人入伙方式有,投入资本以及取得新合伙企业的权益以及受让原合伙人的份额这两种方式。 投入资本的方式为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投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加入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股东解散公司前置性条件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股东解散公司前置性条件是什么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都需要向公司注资吗

法律顾问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都需要向公司注资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按法律规定,对资本进行分配。 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缴的资金注入到公司当中。 这是作为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金是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庄严法律承诺,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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