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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十多年的手机号码被通讯公司改登记在朋友的名下,用户陈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把通讯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他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通讯公司将手机号码户名由陈某变更为郎某时,审查了陈某与郎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其签名,通讯公司有理由相信郎某是受陈某之委托办理手机号码转户手续,通讯公司的户名变更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驳回陈某的上诉。
陈某与郎某系朋友关系。从1998年开始,陈某一直使用某通讯公司的手机号码,陈某亦一直委托郎某代为预存该号码的费用。2012年12月1日,这个号码的登记人由陈某变更为郎某。
2015年3月5日,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陈某委托郎某代为办理对通讯公司的投诉、举报、索赔,并且还向梅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然而,在通讯公司向梅州消委会发出的复函显示:客户陈某号码于2012年12月1日到公司服务厅办理了过户手续,由原机主陈某过户给现机主郎某。根据公司过户的业务流程,需出示双方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业务受理单有双方身份证和双方签名,符合过户流程。因此客户投诉情况不实,公司无法满足客户的赔偿要求。2015年4月7日,梅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出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用户陈某于2015年4月29日把通讯公司诉至梅江区法院,请求判令通讯公司立即将手机号码返还给自己。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陈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通讯公司是否应将现登记在郎某名下的手机号码变更登记至陈某名下。通讯公司将号码户名由陈某变更为郎某时,审查了陈某与郎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其签名,通讯公司有理由相信郎某是受陈某之委托办理号码转户手续,通讯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变更过程并无不当之处。并且,号码转户后还一直由陈某使用至今,陈某应该知道从2012年12月1日起这个手机号码的户名已变更为郎某,但陈某一直未提出异议。同时,郎某作为陈某的朋友和代为办理涉案手机号码的缴费等一切手续之人,如果郎某利用陈某的信任和委托擅自将陈某的涉案手机号码过户至其名下,陈某完全可依法向郎某主张权利。因此,陈某请求判令通讯公司应将现登记在郎某名下的该手机号码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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