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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4991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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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是主张赔偿计算标准。鉴定意见书不仅仅是对伤残的等级进行鉴定,还涉及后续的护理、医疗等费用。下文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甘肃**司法鉴定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所[2014]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宋**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27岁,住址:*******。

在场人员:***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侧额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6.右眶内侧壁骨折7.右眼部皮肤挫裂伤8.右手拇指皮肤挫裂伤9.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10.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日期:2014-04-05。

(2)根据****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岁,照片号:0305044,诊断结论:1.右侧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右侧肩胛骨骨折,必要时进一步检查。日期:2014-04-11。

(3)根据****人民医院CR检查报告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岁,诊断结论: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并颅内积气;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右侧上颌窦外侧壁及右侧眶内外侧壁骨折;右侧颜面部、眼睑、额部软组织肿胀并睑下、皮下积气;副鼻窦炎。日期:2014-04-05。

(4)根据****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岁,住址:甘肃省**县**乡**村**号。入院诊断:同上。手术记录:入院后积极完善各项常规检查,于2014.4.10.8时在臂丛麻醉下行右肱骨中、下1/3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神经探查术。出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侧额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6.右眶内侧壁骨折7.右眼部皮肤挫裂伤8.右手拇指皮肤挫裂伤9.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10.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汉族,**岁,职业:农民,住址:甘肃省**县**乡***村***号。身高:***cm,体重:**kg,五官端正,神志清楚,精神一般,营养中等,步入检查室,主动体位,查体合作,听力、视力粗测正常。受伤部位检查:右上臂可见一长约15.5cm手术切口疤痕。右拇指近节可见一长约3.5cm手术切口疤痕。右肘关节、右腕下垂畸形,右腕关节、右手各指伸展功能丧失。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针对原病史,对被鉴定人受伤部位检查后,结合本所二名鉴定人意见分析如下:2014年4月5日,被鉴定人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中、下1/3骨折并桡神经损伤。针对患者病情,该院为其行右肱骨中、下1/3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神经探查术,术后给予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以上情况,经我所认真核查后认定: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诊断治疗情况属实、可信。现被鉴定人右上肢活动功能障碍,右手活动功能丧失50%,占一肢功能依据以上分析,评定如下:

1.伤残等级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GB18667-2002)4.9.9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被鉴定人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中下段骨折并右桡神经损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2.后期医疗费评定:现被鉴定人曾某某右肱骨骨折术后金属固定物尚未去除,需继续用药,促进骨折部位愈合,待骨质完全愈合后择期行内固定去除术,右桡神经损伤仍需康复锻炼配合门诊检查等。因此,其后期医疗费的产生客观、必然存在。参照《庆阳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被鉴定人曾某某后期医疗费评定为约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约人民币15000元)。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中下段骨折并右桡神经损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曾某某后期医疗费评定为约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附:被鉴定人活体检查照片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620509******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620509******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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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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