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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怎么处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7 2441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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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纠纷时究竟应该遵循那些原则呢?下面就随华律网小编来具体了解下吧。希望小编的知识能解答您的疑惑带您走出困境。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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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是无效婚姻的,婚姻期间肯定会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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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无效婚姻的离婚条件
近亲结婚是不是无效婚姻
怎样区别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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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生小孩算重婚罪吗,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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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三生小孩算重婚罪吗,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小三生小孩算重婚罪吗 小三生小孩不算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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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共同房产会被强制执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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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丈夫欠债共同房产会被强制执行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丈夫欠债一般不能对妻子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丈夫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的部分。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 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离婚孩子抚养权住房如何处理,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孩子抚养权住房如何处理 离婚孩子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的以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办理房屋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办理房屋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屋继承手续: 1、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 4、遗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三者是不同,需要支付相应房产过户税费。

外遇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配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外遇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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