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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效力的认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423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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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关系的效力,既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官判定案件实体的难点,很多时候都会难以辨别,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合同关系效力的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有效

1.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合同生效,首先要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其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效),另外所附条件、期限成就(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两者也存在原则区别: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有的合同生效需要审批或约定的条件成就等;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没有法律约束力,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是有区别的,“合同生效”与“合同未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条件尚未生效。生效与有效侧重点不一样:有效与否侧重于对合同定性,是对处于某一状态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而合同生效与否,则侧重于合同开始发生效力的时间,亦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订约各方产生约束力的时间。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问题,因这直接影响到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实体责任的确定。不能将未生效的、未成立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因为法律后果不一样。实际上一些未生效的合同却是有效的,对一些未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补救使之成立生效,达到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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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准、登记对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批准与登记进行了区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仍未完成批准登记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而不是无效。此时须注意,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应认为是生效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但未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还是生效的,只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合同,请求对方履行转移所有权或物权的义务。

二、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须注意的问题

一是只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如果交易行为本身不违反禁止性规范,仅是履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则合同应是有效的。须注意履行合同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一定要区分合同行为和履行行为。例如,双方签订了买卖原油的合同,以走私油进行交付,该履行行为肯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履行行为是无效的,但合同应是有效。二是不能以合同履行的效果是否实现来判定合同的效力。三是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或合同标的为可分的合同,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才无效,不能判整个合同无效,产生阻碍交易的情形。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其他内容仍有效。

三、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具有规定的任一情形时为无效。但下列情形,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1.合同条款不完备。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仍沿用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为参考依据。合同主要条款(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具备,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利益,而不关涉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不能因为合同主要条款不具备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条款不具备的合同,可以采取合同解释规则来填补漏洞,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使之有效。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仅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是合同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的,合同也成立。法律对于合同形式所设置的法律规范属于倡导性规范,该规范仅是当事人行为规范,不是法官裁判规范,当事人是否采取书面形式,仅会关涉合同当事人私人利益,国家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违反倡导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特定合同关系所作出的书面形式的要求,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又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主要有证据功能和督促当事人谨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条款均为关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设置,不容当事人变更,违反此合同当然无效,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

3.超越经营范围。我国针对特定行业设置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范,如采矿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等,就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合同主体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如毒品、枪支)等严重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对违反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合同,不能一概认定无效,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认定。

4.违反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鼓励交易系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实施以后,确认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外,不能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确认合同无效。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在未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适用,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可见,对规章在合同效力确认中的地位并未绝对否定,仍考虑到其特殊性而留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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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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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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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拍卖委托合同

法律顾问律师7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撤销拍卖委托合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 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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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协议什么情形适用

法律顾问律师8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终止协议什么情形适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租房合同上能否有修改,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租房合同上能否有修改,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对于租房合同涂改的情形,如果涂改内容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涂改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涂改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涂改没有法律责任。 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出售对于租户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屋出售对于租户的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屋出售对于租户的法律约束力 租赁合同内所涉及的房产如出现出售情况时,该行为对于租户往往具有相当大的法律效力。 当房东决定出售房屋时,租户有权以同样的价格优先进行购买。 然而,如果相反租户并没有选择购买此房屋,则即便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也不会影响到当前正处于有效状态下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其具体表现为第725条以及第726条规定内容。 其中,根据第725条,只要是在租户依照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拥有这处房产期间,无论该房产所有权如何发生变化,都不会对此间的租赁合同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而第726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若卖方为出租方,且打算出售租赁房屋的话,他们必须有责任提前告知承租方这个事实。 同时,这条规定还保证了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利先于他人购买此房地产。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言同等条件是指买卖双方所有可能影响到决策的因素均相同的情况下进行比较。 另外,如房屋产权为多人共享,或是此房地产被卖给了房东的近亲等特殊情况,母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或出租方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做法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 同样,根据第727条,无论是房屋所有者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销售的出租人都需要在开始拍卖前的至少五天内向承租方作出正式通知。 若是承租方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没有给出明确的购买意愿表达,则默认承租方放弃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优先购买权。

如何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有: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合同诈骗罪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或者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诈骗罪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否则属于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同诈骗是犯罪。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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