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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书怎么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739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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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进行招标的时候会涉及到招标书的书写,如果您需要一份招标书,那么这份招标书怎么写呢?要涉及到哪些内容呢?下面华律小编特意为您带来关于招标书怎么写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某某公司互联网站点及多媒体系统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贵单位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

华律网

2.投标须知:详见第II部分。

3.项目时间:合同约定。

4.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5.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在*********公司发放。

6.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到*********公司,逾期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投标地点:*********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

8.投标时间:*********

9.开标地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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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上市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之初两个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必须为2至200人。 这是最初的股东人数。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股东人数可以增加。 但是公司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时,股东的数量要大于发起人的数量。 发行新股时,也会增加股东人数,而且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并以持股的方式享有股利、红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哪些规定呢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怎样的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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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当然可以,只要该股权系依法可供转让的权益便具备进行质押的法定条件,本环节并不涉及是否为上市公司之限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拟行质权进行登记的股权必须无任何禁止或者受限情形,且可以合法转让以及设定质押担保权益的股权。 而针对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份,在解冻生效前,均不得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潜藏的股东即我们常说的隐性股东,其含义是指在某种特定场合下,为规避现行法律制度或因其他各类原因,假托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身份进行出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档案中所记录体现的却是他人的出资者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包括实物资产、智力成果和各类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等;如果这些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不被允许成为出资的标的。 对于那些被确定为出资资产的非货币资金,必须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和财产核实,确保其估值恰当合理。 此外,若法律法规已对主要出资资产的评估定价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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