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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合投资类信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6 2606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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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听说过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对这些信托公司也可能有些了解,那大家知道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计划只是集合投资类信托的一种吗?大家可能对集合投资类信托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介绍一下集合投资类信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集合投资类信托,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从这些基金和计划等名称和主管机构来看,主要是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从所有规范文件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资类信托,就是指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发起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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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合运用类信托

集合运用类信托,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金融行业的风险金、保证金等。集合运用类信托,是指国家设立的受托人发起的,由法律强制征收或自愿交付资金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并由受托人为了社会长远利益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集合运用类信托又分为强制征收类信托和自愿给付类信托。强制征收类信托包括社保基金,金融行业风险金或保证金等,自愿给付类信托有慈善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集合运用类信托的受托人是国家创设的,受益人是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不是信托合同能够设定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更不存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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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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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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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债务由哪方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转让后债务由哪方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这里要分情况而定。 如果转让时双方签订了债务也一并转让的约定,并且债权人也同意债务转让的话,那么原企业的债务由转让后的企业承担;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需要清偿债务后再转让。 这里最重要的,是“债权人同意”。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转让还是合并,其债务关系都不会随之消失,而是转移到新的主体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高校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是合理的吗

刁丽娜律师律师36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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