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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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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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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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缓报、谎报疫情触犯了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应的刑事责任分别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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