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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地域管辖是怎样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17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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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有的人可能会以诉讼为手段,来侵犯他人的财产,这会构成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的。虚假诉讼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要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需要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那么,虚假诉讼罪地域管辖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罪地域管辖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虚假诉讼罪地域管辖是由犯罪所地在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管辖的,如果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存在管辖争议的,可以由上级指定管辖。更多相关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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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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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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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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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 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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