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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2 2325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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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原则分割: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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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6、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7、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9、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以上是我总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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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给生父母抚养费有什么规定,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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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单亲给生父母抚养费是孩子需要赡养父母,给父母一定的生活费,费用的给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给付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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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有子女需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已有子女需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关于已有子女需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 鉴于您们夫妇已孕育爱的结晶,若欲达成和平分手之决议,则应尊崇夫妻自愿离婚之原则,共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该协议中需明确表述您们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 同时对于子女抚养权、家庭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必须达成共识。 当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慎核实确认您们确系主观上自愿选择离婚,且在上述关键议题上都已有充分沟通和协商一致后,将为您们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离婚证书。

代位继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代位继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 亲爱的同事们,关于离婚手续的具体办理地点,法律明确规定应在男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之地的婚姻登记主管机构进行办理。 请注意,我国法律优先主张我国本国居民在自愿基础上协议离婚,因此,务必在此情况下,男女双方需共同前往距离其本人常住户口更近的且属于对方户口所在地域范围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操作。 若对于上述事项仍有困扰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在线律师团队取得联系,他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加快速高效的解答和指南。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多长时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咨询解答 不论是遇人不淑,还是性格不合,夫妻之间若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与其拖沓纠缠不清,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而离婚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经双方自愿,共同财产、债务,小孩抚养等问题均已达成一致。 双方协议离婚的,带好相关材料到任意一方住所地的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一两个小时即可办理,属于正常的登记时间。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未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离婚材料,提交起诉状向法院立案,法院会开庭审理,如果争议不大会启动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如果案件复杂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六个月。 结合我自身的办案经验,只要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三个月之内都能够判下来。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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